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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其他规定
本章规定了刑法中的一些术语解释和其他技术性规定。
第三十三条
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,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。
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国家工作人员论。
第三十四条
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,是指有侦查、检察、审判、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。
第三十五条
本法所称重伤,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:
(一)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;
(二) 使人丧失听觉、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;
(三)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。
第三十六条
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,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,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、规定的行政措施、发布的决定和命令。
第三十七条
本法所称首要分子,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、策划、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。
第三十八条
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,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。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、威吓无法告诉的,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。
第三十九条
本法所称以上、以下、以内,包括本数。
第四十条
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,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。